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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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26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萆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公安、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竟标拍卖,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竟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市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 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 广告合同;  
  (四) 场地使用证明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批准件;  
  (五) 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应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文件;  
  (六) 在允许设置烟草广告的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供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文件;  
  (七)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同时填制登记卡交辖区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本着谁发布谁定期保洁和维护的原则。批准使用期满的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数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清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张贴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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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产业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项目;
  2、能源类: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现代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包括项目研究需要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项目分析研究的主要课题、项目研究需要回答的具体问题);
  2、前期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包括前期工作项目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背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影响等);
  3、前期工作执行计划(何时开展、完成哪项工作,前期工作起止时间、终期时间);
  4、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介绍;
  5、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
  6、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7、前期工作单位(落款盖章)、前期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
  (三)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四)编制水土保持文件,获得水利部门审批文件;
  (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文件;
  (六)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安全、林地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推进: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审批及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三)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七)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项目应办理入园准入审查手续;
  (五)编制初步设计;
  (六)审查施工图。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信委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节能评估审查。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2、项目核准。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于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前置手续的项目,应当在接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部门审批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
  (五)抚仙湖—星云湖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内对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内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六)水利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林业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
  (八)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设批复;
  (九)财政部门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区、园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前2日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季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和政府督查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或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
  (一)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专款安排的前期经费;
  2、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借款形式用于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3、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4、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5、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二)各县区、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园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从部门专款中安排不少于10%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前期费。前期工作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或在县区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区、园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四)争取到上级前期工作经费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合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督办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的登记、转交、联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具体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市政府认为代表议案可以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提交办理方案,直接将办结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市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督办部门初审办结报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办结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督办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对已经办结的代表议案,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者询问时,市政府及其承办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督办。
  第十九条 有关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办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