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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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对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新出图〔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

  近期,有少数出版单位出版了一些含有虚假信息的图书。普遍的做法是伪造外国作者,伪造国际知名媒体、人物的评论,伪造国外图书畅销信息。此外,也有盗用国外已有影响或畅销的图书书名及相关信息而图书内容则完全由自己编写。这些图书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励志及心理自助类等方面。这些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欺骗了读者,破坏了出版市场秩序,也损害了中国出版界的声誉。

  为维护图书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中国出版界的声誉,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署决定对此类图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图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出版含有虚假信息图书的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含有虚假信息的图书该销毁的必须销毁。

  二、各图书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图书进行自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图书要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对已发出的图书要立即收回。对确有出版价值的图书,必须彻底去掉虚假信息后方可继续发行;对没有出版价值的要一律销毁。同时,要将相关情况报给当地出版行政部门,中央出版单位要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对所辖所属出版虚假信息图书的出版单位、书名及合作者、供稿者(包括工作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在2005年3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
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行政,对发现的包括制造虚假图书信息在内的各类违法出版活动必须坚决及时地予以处理。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共同营造一个诚信有序的出版市场。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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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1986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山林火灾,保护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建设第一流的风景旅游城市,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山林火灾的一般处罚;触犯法律、法令者,应依法惩处。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山林分三个等级保护,即:西湖风景名胜区、白龙潭、灵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山林为一级保护;牛放岭、百子尖、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
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线以西、留转公路以东范围内的山林为二级保护;其他山林为三级保护。
  第四条 人为造成山林火灾,按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一、烧毁山林,以烧毁面积内的木材蓄积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二、烧毁竹林,以烧毁面积内的竹子株数计算(眉围、杂竹按鲜竹重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三、烧毁疏林、荒山,除烧毁山地面积内零星竹、木按上述办法赔偿外,并视柴草长势按每亩二十元至一百元赔偿。
  第五条 对引起山林火灾的肇事者,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山林保护区的等级,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第六条 属单位领导指派前往工作的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生产、生活用火造成山林火灾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
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 山林火灾赔款和罚款,分别由市园文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代收,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据。赔偿款和被烧毁的残余竹、木,归山林经营或
管护单位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八条 在山林火灾的当地没有固定住处的肇事者,找到担保人后,可暂缓一个月内将赔款和罚款如数交清;赔款和罚款数额在千元以上者,可分期付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损失较小,影响不大。
  二、迅速报警,积极补救,主动坦白,认错态度好。
  三、不满十三周岁的不予处罚;年满十三周岁不足十八周岁的,从轻处罚,但如属家长或监护人纵容肇事酿成火灾者,则处罚家长或监护人。
四、患有精神病的(需经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不予处罚,但要责成家长(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从重处罚:
  一、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二、不积极补救,认错态度不好。
  三、拒绝传讯或逃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执行护林防火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的经营、管护单位和护林人员,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城市人事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信办字〔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市发〔2005〕5号)和《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现将《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晋 城 市 人 事 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二 ○ ○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工作管理,健全信息化工作机制,理顺信息化工作关系,整体提高规划、管理和应用水平,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化主管。在编工作人员在20名以上(包括20名)的单位,确定1名专职信息化主管;在编人员在20名以下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化主管。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市信息办为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各部门信息化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工作,业务上受市信息办统一协调指导。

  第四条 市组织、人事、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信息化主管的业务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列入年度考核。

第二章 信息化主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完成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起草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编制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方案;签署本单位需申请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和需购买的信息设备等技术方案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

  第八条 参加本单位的业务会议,全面掌握业务工作流程,组织与实施电子政务业务流程重组,积极开展各项电子政务应用。

  第九条 协助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化资源。

  第十条 搞好本单位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 参加市组织、人事、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信息化主管执业条件

  第十四条 热爱信息化事业,责任心强,品德优良。

  第十五条 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有从事相关信息化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熟悉本部门业务。

  第十八条 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九条 具有信息化主管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信息化主管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信息化主管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征得个人同意后研究确定,同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名经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市信息办负责部门信息化主管培训、技术业务管理、考试大纲拟定等工作,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信息办颁发。

  第二十二条 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主管日常从事信息化工作情况,将根据本人所在单位担任的职级、职称,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本人身份是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信息化主管,已列入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联合进行的年度考核程序中,将把其信息化工作实绩情况列入述职述廉范围,并由考核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本人身份是科级及以下职务的专职信息化主管,由市信息办进行年度单独专项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评结果由人事部门存档备案,作为个人年度考评依据。兼职信息化主管由所在单位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双向业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信息化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信息化主管,市信息办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信息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责令所在单位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