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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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常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信访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核日常工作。其它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的信访人必须是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

(二)请求的信访人必须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请求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四)请求的信访事项范围,应当与其原请求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机关(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

(五)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六)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请求复查(复核)的,经有权处理的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八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市及市以下人民政府作出的,由该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市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由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由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四)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

第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应当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重新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三)对符合复查(复核)请求条件并在法定请求期限内的,应当出具受理告知单,该告知单签发之日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受理日。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信访人提出调查要求且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复查复核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原办理机关(单位)的意见,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

对于调查中所了解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凡与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机关应另行指定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复核)。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错误,程序违法,处理不恰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办理。

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复查复核机关的领导审批后,加盖本机关公章。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事项、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及依据等。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请求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该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复查(复核)请求,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经该工作部门的领导审核后,加盖本工作部门公章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有权处理的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请求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鉴定或勘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一式多份,复查(复核)请求人、承办单位、原办理(复查)机关、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各一份,同时应当备份存档。

第二十条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信访人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送达完毕后,复查、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只能作出处理意见,其复查(复核)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该信访事项的内容,由有权处理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职能机关复查(复核);

(二)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机关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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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定期)给付之债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

武志国


  对于定期给付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的期限如何起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这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的。
如有人对定期给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
对于定期给付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的期限如何起算,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与主债务履行一致,即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与分期履行债务的时间相结合,保证人就分期履行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单独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时间开始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否认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这个事实,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保证,故而保证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对于上述争议观点,最高院司法实践中倾向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与芜湖卷烟厂、芜湖山江化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一案(2001)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就一份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而言,一般应以最后一笔贷出款项的到期日为准,计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指出:分期还款的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奚晓明,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时间:2008-9)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6月21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和体育合作,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一三七二年至一三七四年)执行下列计划:

            第一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交换文化、艺术、电影、旅游、人类学、考古学和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信息、图片、幻灯片、电影和缩微胶卷,并交流经验。

  第二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间互派中学生、儿童和青少年艺术事务专家代表团。

  第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合作:
  1.互派三名博物馆专家参观对方的博物馆,为期十五天;
  2.在对方的重要城市开设传统手工艺品和现代手工产品陈列室,具体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3.双方互派二名手工和半手工乐器制作专家,研究制作乐器所采用的各种木材、金属以及染料和涂层,为期四十五天,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4.双方在考古学和人类学方面彼此进行科学和实践合作。

  第四条 双方通过提供便利、减少程序和在执行现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发放签证,来鼓励两国旅游者的来往。

  第五条 双方改善和发展两国的旅游关系,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互办旅游成果展,互派旅游专家和研究人员。

  第六条 双方通过互换文艺、音乐、绘画作品和互派有关教授、专家,在表演艺术、形象艺术和音乐方面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各种展览、学术会议和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专业和艺术团组进行访问和演出,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代表团了解对方的文化艺术活动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办一次文化艺术展览,并互派三名随展人员,为期十五天。

  第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欢迎对方的优秀电影作品在本国的电影节上放映,并为互办电影周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电影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并为本国电影在对方国家的商业放映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三条 两国出版机构将在出版和发行专业方面进行合作,有关细节由双方负责人和专家当面确定。

            第二章 科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科学、教育、技术和研究领域的信息、书刊和研究成果,并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校长、教育和教师培训专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对方的教师培训和在职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就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在编撰成人扫盲课本的经验方面进行交流;并在编撰渔业、茶、水稻、谷物种植业及拖拉机制造等职业教育课本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合作。

  第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为进行科学交流、互换管理人员、教授和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九条 双方每年互换八名奖学金生,派遣学生类别及有关事宜,根据双方需要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根据各自的教学需要,互换一名波斯文教授和一名中文教授,任期一年。具体人选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在举办科学、教育和研究会议方面进行合作,并相互邀请对方参加这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二名国际事务专家,研究对方的大学体系,参观对方的科学、文化和研究中心,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由大学和高教机构教授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就以下领域探讨两国间大学和高教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可能性:
  1.交换教授、研究人员和专家;
  2.交换科学和研究出版物;
  3.互感兴趣的联合研究计划。

           第三章 卫生、社会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交换有关康复、盲人、聋哑人、脑缺陷病人、瘫痪者和老年人事业方面的信息,进行互访,并在此方面进行文化和保护性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在医疗卫生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章 新闻媒介

  第二十六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声像组织和中国广播电视机构将在广播电视各专业(技术、新闻和教育节目等)方面彼此进行合作,有关细节由双方负责人和专家当面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再次确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之间的专业交流协定,并为全面落实协定条款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八条 双方强调,在双方通讯社驻德黑兰和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和记者继续从事职业的、技术的和合法的活动的同时,在有必要增加的情况下,为派往对方国家非常驻特派记者和新闻摄影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九条 双方强调,两国通讯社在亚洲通讯网组织(OANA)范围内进行相互合作,同时,可视需要和可能邀请对方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专业(新闻)讨论会、新闻图片展和新闻摄影比赛。

  第三十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根据需要可互派由负责人和新闻专业人员组成的新闻代表团。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一条 两国的新闻媒介尽力尊重双方的民族和宗教尊严,否则,将为诉诸法律提供必要的和法律上的方便。

            第五章 体育、青年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邀请对方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国际和亚洲体育比赛和体育节。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体育科技讨论会,并就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在感兴趣的体育项目方面互派教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参加感兴趣的体育友好比赛。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将为两国间互换体育科技书刊、电影和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和经验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派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了解体育机构的组织体制。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期间内,双方鼓励互换体育用品和所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政府部门或有关体育机构在青年方面进行合作,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增进在这方面的了解。

           第六章 财务规定和总则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一切活动都将依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本计划中所拟定的活动项目圆满实施,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及人员的名称和路线通知对方,至少提前两周将其动身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对方。

  第四十二条 科学考察的要求,至少要比拟定的考察日期提前两个月通过官方渠道转告对方。要求中应包括申请者的学历、逗留期限和拟定的考察地点。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实施期间内互换的人员由派遣方通过官方途径向接待方推荐。

  第四十四条 有关文化历史文件的电影、缩微胶卷和拷贝的制作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派遣方负担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往返费用;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六条 艺术演出团组的往返旅费、个人用品和舞台道具的运输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并安排适合的演出场地。

  第四十七条 展品的往返运输和保险费由送展方负担;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并安排适合的展出场地。

  第四十八条 派出人员的紧急治疗费用由接待方负担;长期治疗和大型外科手术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四十九条 有关接受奖学金生的财务条件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三七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就上述文本的解释发生的任何意见分歧,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阿里·拉里贾尼
    (签字)          (签字)